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九三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將其所有小客車借予無駕駛執照之訴外人 王佳偉 使用,
致訴外人駕車不慎撞毀原告所有之小客車,經修理後計花費新台幣(下同)十三
萬八千元,爰請求被告如數賠償等語。被告則以:伊所有之小客車係遭訴外人王
佳偉偷走後不慎肇事,而非伊駕車肇事,伊自不負賠償之責等語,資以抗辯。
二、本院經查:
(一)訴外人王佳偉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凌晨,駕駛被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嘉義市○○路時,不慎撞毀訴外人即原告配偶
邱瀚陞 所有停放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之事實,為兩造所不
爭,並經本院調取本院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六二三號損害賠償事件全卷查明屬
實,而訴外人邱瀚陞所有之小客車受損之修理費用為十三萬八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