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五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
         徐美玉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如宜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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