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五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
徐美玉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如宜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