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送達代收人乙○○被告戊○○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複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宏卿~B法官蔣得忠~B法官蘇錦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馮善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