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一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丙○○指定代為訴訟行為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葉明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馮善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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