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34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5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11月27日起至132年11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①92年11月27日②92年11月28日③93年3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①800,000元②2,950,000元③460,000元,約定利息按,到期日分別為①99年11月27日②112年11月28日③100年3月29日,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①95年10月26日②95年10月27日③95年10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506,318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貸款契約書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23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528│建│3361.00│10000分之61│├──┼───┼────┼────┼───────┼─┼──────┼─────────┤│002│臺南市○○區○○○段│528-4│道│6.00│10000分之6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3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三│││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001│37│臺南市東區自│臺南市東│14層樓房│69│69│平│鋼筋│12│1.│平│全部│││95│由路2段26號○○區○○段│鋼筋混凝│.7│.7│方│混凝│.2│22│方│││││3樓之7│528地號│土造│9│9│公│土造│0││公││││││││││尺││││尺││├──┴─┴──────┴────┴────┴─┴─┴─┴──┴─┴─┴─┴───┤│共同使用部分:仁和段388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9││(含停車位編號19,權利範圍:10000分之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