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5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510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乙○○
7、2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明確之聲明(釋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