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6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李茂田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756,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6月7日起至民國118年6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李茂田於90年4月26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亦經登記完畢。
三、嗣案外人李茂田邀同 許春益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8年6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1,130,000元,借款期限均為20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4年8月20日②94年8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508,858元②943,08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及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又聲請人原名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而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有聲請人提出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法自已概括承受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附此敘明。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6年度拍字第36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2108│建│││1668│10000分之114││└──┴───┴────┴────┴────┴───────┴─┴──┴──┴──────┴─────────┴──┘┌──────────────────────────────────────────────────────────────┐│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6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三│││││││││││││││積││備考││││││材料及│層││││││││││││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材料│台│遮│位│││││││││││││││││││││││││││├──┼─┼──────┼────┼────┼─┼─┼─┼─┼─┼─┼─┼─┼─┼─┼─┼─┼──┼─┼─┼─┼───┼───┤│001│23│台南市東區榮│台南市東│8層樓房│73│││││││││││73│鋼筋│10││平│全部││││24│譽街119號3樓│區竹篙厝│住家用鋼│.5│││││││││││.5│混凝│.1││方│││││7││段2108地│筋混凝土│6│││││││││││6│土造│4││公│││││││號│造││││││││││││││││尺│││├──┴─┴──────┴────┴────┴─┴─┴─┴─┴─┴─┴─┴─┴─┴─┴─┴─┴──┴─┴─┴─┴───┴───┤│共同使用部分竹篙厝段2330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1(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16,權利範圍:10000分之70);竹篙厝段2330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