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13號聲請人 蘇清治 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相對人顯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億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如附件所示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積欠工資、資遣費(退休金)、未休假獎金、6%勞退金等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民國102年1月18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迄未依協議履行。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調解內容如前所述(即公司同意給付聲請人欠薪9,534元、資遣(退休)金137,266元、未休假獎金10,733元,合計157,533元,再加6%勞退金28,254元,共計185,787元),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件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略伊附件:
蘇清治欠薪9,534元
資遣(退休)金137,266元未休假獎金10,733元公司提供總計157,533元6%勞退金28,2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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