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23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添旺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991
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洪添旺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叄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犯罪事實:洪添旺與 李俊翰 因網路交易發生嫌隙,竟因而心生不滿,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而接續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03年6月26日下午1時8分許及同年月27日晚間
8時31分許,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至李俊翰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經李俊翰於桃園縣蘆竹市之工作地點及桃園縣桃園市○○○街○○○號
4樓住處接聽後,分別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內容向李俊翰恫嚇,均使李俊翰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於103年6月底某日,在洪添旺所申請之臉書網頁張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內容向李俊翰恫嚇,使李俊翰於其上開工作地點及住處瀏覽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洪添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李俊翰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
(三)遠傳資料查詢、臺灣大哥大資料查詢、札特羿文化開發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被告臉書(Facebook)網頁列印資料、告訴人與被告對話錄音光碟及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上開3次恐嚇犯行,係基於單一犯意而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內接續為之,且係持續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包括予以評價,僅成立一罪,起訴意旨認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因網路交易而發生糾紛,因此對告訴人心生不滿而出言恫嚇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非是,併考量其素行、智識程度、犯後至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按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法第76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重利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確定,嗣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為本件犯行時,其前案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等同未受刑之宣告,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其偶因一時輕率失慮,致罹本罪,事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另考量告訴人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附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等一切情狀,足認被告尚有悔意,經此偵查審理,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於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恐嚇內容│├──┼─────┼─────────────────┤│1│103年6月26│幹你娘老雞掰,你爸有你電話就有辦法│││日下午1時8│找到你弄到你。我就去找你。告訴你什│││分許│麼叫聊天,什麼叫泡茶啦,幹你娘老雞││││掰。我有你家地址隨時都可以來啦,幹││││你娘老雞掰。一直跟我說那不是你家地││││址,你會怕喔?│├──┼─────┼─────────────────┤│2│103年6月27│我禮拜天去找你嘿!收不到我要怕死都│││日晚間8時│沒辦法睡,不去找你,認識一下你怎麼│││31分許│可以。等我嘿。│├──┼─────┼─────────────────┤│3│103年6月底│不要到時候看到我只會大哥我不敢了,│││某日│真的沒被修理過,我會去找你認識一下││││,好好的跟你聊天泡個老人茶,等你的││││傳單,不然我就去找你認識認識。桃園││││市○○○街○○○號4樓,李俊翰,000000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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