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5號
原   告  曾文耀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
被   告  楊鳳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計算式:1,
200元(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
告土地現值)×60平方公尺(原告主張應維持現況之土地面積)
=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
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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