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龍其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5日下午2時2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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