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30號抗告人宗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明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DENNISPRINCENWAZULU(中文:王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53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胡宏文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