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參加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5、217號聲請人 許桂穎
莊榮兆 相對人 洪木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木松間參加訴訟等事件,聲請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4日108年度聲字第215號、同年月27日108年度聲字第217號裁定,就承當訴訟部分,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65號裁判參照)。所謂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於理由復不予論述,完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聲字第644號裁定參照)。
又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判決之列(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41
3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裁定不准莊榮兆參加訴訟,即有訴外裁判之脫漏,故應補充裁判,祈勿轉焦及顧左右而言他,欲判聲請人許桂穎敗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許桂穎訴請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所為108年度聲字第215號之裁定已就承當訴訟部分在主文中諭知駁回,並於理由欄內明確敘明何以駁回之理由,並無訴訟標的漏未裁判之情事。至於本院108年9月27日108年聲字第217號案由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非承當訴訟之聲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許旭聖法官王重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