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59號上訴人即被告DENNISPRINCENWAZULU(王子)上列上訴人與宗統企業有限公司因100年度訴字第195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DENNISPRINCENWAZULU(王子)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26,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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