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8號抗告人 黃良政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所為108年度聲字第88號裁定,查本件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王浦傑法官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