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182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 律師複代理人 吳宜恬 律師
參加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訴訟代理人 范羽庭 被上訴人 簡怡惠
簡美蘭 洪秉佑 陳玉梅 陳松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光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舒雁
法官林振芳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