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更(一)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宗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
侯銘欽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DENNISPRINCENWAZULU(王子)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 律師複代理人 顏永青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宗統企業有限公司應將106年5月9日提出之陳報狀繕本自行送達對造。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林翠華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映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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