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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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392號
原 告 吳昭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Yahoo!奇摩(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