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74號
原   告  林彥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蕉顯 即奇異果
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46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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