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9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克毅
訴訟代理人 陳昱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爭鮮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一○一年度北簡字
第六九六一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