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麗玲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7,74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3,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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