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麗玲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7,74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3,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