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消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消小字第3號
原   告  魏文彥
被   告 超群三溫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林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新北市○○區○○路○○○巷○○○○號,有公司
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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