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199號
上 訴 人 張泮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盈綺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