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佩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522號、101年度執字第5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佩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佩娟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參照)。再,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
8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上開犯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
1年度聲字第1889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今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既與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仍應重新定應執行刑,並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判之意旨,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又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爰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附表:受刑人李佩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24日採│100年2月2日凌晨│101年4月13日下│││尿回溯96小時內│2時至5時間│午1時許│││某時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1年度│臺北地檢101年度│臺北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偵字第290號│偵字第816號│偵字第8906號││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實││365號│451號│1501號││審├──┼────────┼────────┼────────┤│法│判決│101年5月4日│101年6月21日│101年5月24日││院│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判││365號│451號│1501號││決├──┼────────┼────────┼────────┤││判決│101年5月31日│101年7月9日│101年6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是│是││件││││├─────┼────────┼────────┼────────┤││臺北地檢101年度│臺北地檢101年度│臺北地檢101年度││備註│執字第3460號(編│執字第4198號(編│執字第5382號│││號1、2已定應執行│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