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522號原告 林松江
洪蘇秀 瑢 陳娟珠 林志華 林正民 劉萃 黃佩玉 林宜螢 黃至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 達賴 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兼法定代理 達瓦才仁 (即DAW.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昱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千元,及自民國10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將登載於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官方網站(http://www.tibet.org.tw/),篇名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聲明---關於:綠教、噶瑪巴等問題的澄清」一文內:「其作為與先前曾宣稱自己是 多傑羌 ( 金剛 持)轉世的 義雲 高集團的欺騙手法如出一轍」等字移除。㈢被告應連帶將附件所示中英文道歉聲明在美國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之全國版第1版以不小於16號之標楷字體各刊登1日,並應登載於被告上開基金會網站首頁連續18個月。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而主張下列各情:
一、㈠原告為美國 義雲高 國際文化基金會(下稱義雲高基金會)
會員,依隨義雲高大師修行佛法多年,並在各地推廣佛法。近日發現被告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下稱達賴基金會)官方網站(http://www.tibet.org.tw/),刊載「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聲明---關於:綠教、噶瑪巴等問題的澄清」文內述及:『所謂「赤珠」是原甘丹 寺強孜札倉 (北學院)的僧侶,在謀取「轉世」身分未果的情況下,公然違背西藏流亡政府的政策,透過蒙藏委員會前來台灣。在台灣期間自稱「赤珠」,並與一女性發生性關係而破戒還俗。其後,他不僅沒有如一般人那樣以知恥之心羞愧地脫下僧服,反而變本加厲地自封「大乘法王」等頭銜,並將其左右的追隨者封為「活佛」,而這些所謂的「活佛」,如同赤珠作為,不斷地變換「轉世」身分,層層加碼,如同兒戲。其作為與先前曾宣稱自己是多傑羌(金剛持)轉世的義雲高集團的欺騙手法如出一轍:舉凡自封法王活佛、假冒佛法行騙、穿著僧袍違犯戒律等行徑,不僅損害了藏傳佛教的形象,而且也欺騙了台灣的善男信女』。被告上揭文批評「赤珠」失僧侶資格,跟隨該人或「嘎檔派」及「綠教」修行者,均係無效修行等情,本與原告無涉,惟該文竟指述赤珠及其追隨者所為,「與先前曾宣稱自己是多傑羌(金剛持)轉世的義雲高集團的欺騙手法如出一轍」,原告係弘揚義雲高大師教法之信徒,竟遭被告無端指為「義雲高(欺騙)集團」,致社會公眾對原告投以異樣眼光,而侵害其名譽權,並貶損人格評價。
㈡義雲高大師為國際佛教僧尼總會(下稱國際僧尼總會)總
導師,所有原告各為含臺灣在內之世界各地聞法中心負責人,故國際僧尼總會、各聞法中心即係義雲高大師團體,誹謗義雲高大師及義雲高大師團體就是誹謗原告。被告未予查證,僅憑無實據網路資料,遽輕率發表前文,縱無故意,亦有過失,爰依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95條第1項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如首揭聲明所示。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該文所述「義雲高集團」,既未特定,則屬義雲高基金會會員之原告自涵括在內,故被告辯稱:義雲高集團係指大陸官方通緝資料在逃犯罪嫌疑人,未指涉原告一詞,無異係臨訟限縮解釋,尚無可據。
貳、被告則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而以下列情詞置辯:
系爭文章所述「義雲高集團」,係指遭大陸廣東警方通緝,而以義雲高為首及其共犯于 立華 、 闕道秀 、 王宇儀 、 王玉花 、 唐華烈 、 王華清 、 吳文投 、 黎德和 等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此可從上文載述「舉凡自封法王活佛、假冒佛法行騙、穿著僧袍違犯戒律等行徑,不僅損害了藏傳佛教的形象,而且也欺騙了台灣的善男信女」等語,並未指涉在臺信仰義雲高之單純信徒即原告足得徵之,是以原告既非該文所評論對象,即無何名譽權受侵害。
參、本院判斷:
一、原告係在美義雲高基金會會員,被告於民國99年9月24日刊載篇名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聲明—關於綠教、噶瑪巴等問題的澄清」一文述及:『所謂「赤珠」是原甘丹市寺強孜札倉(北學院)的僧侶,在謀取「轉世」身份未果的情況下,公然違背西藏流亡政府的政策,透過蒙藏委員會前來台灣,在台期間自稱「赤珠」,並與一位女性發生性關係而破戒還俗。其後,他不僅沒有如一般人那樣以知恥之心羞愧地脫下僧服,反而變本加厲地自封「大乘法王」等頭銜,並將其左右的追隨者封為「活佛」,而這些「活佛」如同赤珠作為,不斷地交換「轉世」身分,層層加碼,如同兒戲。其作為與先前曾宣稱自己是多傑羌(金剛持)轉世的義雲高集團的欺騙手法如出一轍:舉凡自封法王活佛,假冒佛法行騙,穿著僧袍違犯戒律等行徑,不僅損害了藏傳佛教的形象,而且也欺騙了台灣善男信女』,有會員證明書、網站文章存卷為徵(本院1卷第6-12、14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信實。
二、原告主張該文「義雲高集團」即指原告,而侵害其名譽權,,被告則辯以:義雲高集團係指涉以義雲高為首及其共犯涉嫌詐取鉅額人民幣,遭大陸廣東省公安廳通緝之不法份子,非指原告,自無名譽權受侵害,是本件判斷被告應否負侵害他人名譽權之侵權行為責任,首應審究者為:系爭文章「義雲高集團」一辭,究否指涉原告,經查:
㈠細繹「而這些活佛如同赤珠作為,不斷地交換轉世身分,層層
加碼,如同兒戲。其作為與先前曾宣稱自己是多傑羌(金剛持)轉世的義雲高集團的欺騙手法如出一轍:舉凡自封法王活佛,假冒佛法行騙,穿著僧袍違犯戒律等行徑,不僅損害了藏傳佛教的形象,而且也欺騙了台灣善男信女」文意可知,該文「義雲高集團」一辭,係指以義雲高為首以詐欺手法行騙之不法集團,依前後文義客觀解釋,尚難使閱覽該文者,產生該集團係指在美所成立義雲高基金會成員即身為義雲高信徒原告、甚或為國際僧尼總會、世界各地聞法中心之認知,是原告主張義雲高集團指原告 云云 ,殊嫌率斷,核與該文前後客觀文義不符,尚無足憑。
㈡次酌以卷附被告所提廣東警方公布通緝在逃犯罪嫌疑人名單明
載:義雲高於85年至89年間,糾集 于立華 、闕道秀、王宇儀、王玉花、唐華烈、王華清、吳文投、黎德和等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從受害群眾手中騙取約6千萬元人民幣的鉅額財物,案發後畏罪潛逃,廣東警方將定期在新華網廣東頻道上公布正在通緝的部分在逃犯罪嫌疑人名單,…廣東警方希望網民在看到這些信息後,…發現可疑人物,立即向110報告等語(本院1卷第52-53頁),是被告辯稱:系爭文章「義雲高集團」係指以義雲高為首之詐騙集團等語,肯屬有據,堪以信憑,益佐原告上揭主張,洵無可採。
㈢至原告主張誹謗義雲高大師即係誹謗原告云云,惟義雲高本人
名譽權是否受侵害,本於人格權一身專屬性及個人人格獨立性原則,要與原告個人名譽權是否因此受損無涉,是原告此部分主張,於法無據,亦無可憑。
三、綜前所述,原告既非系爭文章「義雲高集團」一辭所指涉之對象,被告對之即無何侵權行為,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為上揭聲明之給付,為無理由,應與其假執行聲請,併予駁回。
肆、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