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建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字第110號上訴人新北市立錦和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陳水氷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
林垕君 律師上訴人 王慶樽 即王慶樽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
黃豐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27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純如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高小婷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110號裁定附表:
請兩造法定代理人能親自或指派適當之承辦人員到庭說明下列事項:
一、王慶樽即王慶樽建築師事務所於系爭工程招標、決標翌日,申請變更結構審查,將「擋土安全措施」修正為鋼板樁YSPⅢ型,原因為何?
二、王慶樽即王慶樽建築師事務就系爭工程所設計之量體規模及基地開挖深度,其「擋土安全措施」如仍採決標時之預壘樁工法,則依大亞公司提出之「地質鑽探工程報告書」,是否會產生安全上疑慮?有無符合法規安全系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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