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楊力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零陸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1年12月11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520,623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力衡│自民國96年0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348465││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楊力衡│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69448││2月29日起│││││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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