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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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98號原告新北市立錦和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萬宜誠 訴訟代理人 林垕君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被告 王慶樽 即王慶樽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7年度建字第29號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立錦和高級中學間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7年10月3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於102年7月31日終結,有本院97年度建字第29號、台灣高等法院99建上字第7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4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等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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