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41號原告 凃美智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被告 顏國勝 被告 李麗嫺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28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冒佩妤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41號原告 凃美智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被告 顏國勝 被告 李麗嫺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28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