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告丙○○即祭祀公業林火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 律師被告庚○○
己○○辛○○○戊○○丁○○甲○○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秀蕊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王怡雯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