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矚上重更(二)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 律師
李怡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鄭志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2月13日執行羈押,嗣經1次延長羈押,至95年5月1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5月1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范清銘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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