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矚上重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被告因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4年1月3日執行羈押,至94年4月2日3個月羈押期滿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6月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6月3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銓正法官洪光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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