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0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郭樺徽
吳金蓮
一、債務人吳金蓮、郭樺徽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樺徽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人吳金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0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94,26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起開始分12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郭樺徽自102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73,695元未還,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吳金蓮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73,695元│102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1.83│102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102年11月4日止││清償日止│,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02年11月5日起至│百分之2.83││││││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