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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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93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被告 蘇品浤 即 蘇明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356元,應繳裁判
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