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23號原告 嚴榮芳 被告 邱益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355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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