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號附民原告 張簡旻正 附民被告 陳昱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6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之請求尚須另經審判始能終結,勢將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因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莊政達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