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 洪維新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陳報或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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