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2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訴字第21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憶瑄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1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捌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如附表所示含有偽藥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伍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並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為第三級管制藥品,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應屬偽藥,依法不得轉讓,竟仍基於轉讓偽藥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月25日凌晨0時許,在桃園市○鎮區○○路○○巷○號前,將附表所示含有偽藥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下稱「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5包,無償轉讓予少年劉○○(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嗣於當日凌晨1時8分許,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桃園市○○區○○街○○巷○弄○○號前時,為警攔檢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5包,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乙○○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少年劉○○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中之證述。
㈢同意搜索證明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乙○○與少年劉○○以通訊軟體「FaceTime」聯繫之行動電話畫面截圖、如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5包。
三、論罪科刑:㈠查4-甲基甲基卡西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
,亦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列管之第三級管制藥品,依藥事法第39條之規定,應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領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並為醫藥上使用,倘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適用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屬禁藥,若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依同法第20條第1款之規定,應屬偽藥。查觀諸本件被告轉讓予少年劉○○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並無藥品之外包裝、仿單,自非合法調劑、供應,復無從證明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則顯係未經核准而擅自製作之管制藥品,應為國內違法製造之偽藥無訛。又「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為我國近年查緝實務常見之毒品,且咖啡包未如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類毒品高價,其內亦常混用多種毒品或管制藥品以達上癮效果,擴散氾濫性極高,屬非依法律不得轉讓之違禁物,迭經新聞媒體多所報導與政府極力宣導,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其對於轉讓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且係國內違法製造之偽藥,而不得非法轉讓乙節,應屬明知。
㈡次按查販毒者與購毒者,讓與毒品、禁藥者與受讓毒品、禁
藥者,係屬對向犯罪之結構,亦即販毒或轉讓毒品、禁藥者,實非故意對購毒或受讓者犯罪,故成年人販賣毒品或轉讓毒品、禁藥予兒童或少年,自不構成教唆、幫助或利用其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之情事,即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至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之轉讓毒品罪者,應依各該條項之罪加重其刑至2分之1,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明文規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均有處罰轉讓行為之規定,則行為人明知為偽藥而轉讓予他人者,屬一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擇一處斷。又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文規定轉讓偽藥罪,其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其法定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重,縱轉讓第三級毒品淨重達20公克以上,或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為轉讓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行為時(即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各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特別規定,而應依各該規定加重處罰,惟仍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較重,是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查被告係00年00月0日生,行為時為成年人,而劉○○則係00年00月生,案發時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未成年人劉○○之警詢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9頁,少連偵字卷第65頁),被告無償轉讓既屬第三級毒品,又屬偽藥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予未成年人劉○○,依前述法理,應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罪處斷。
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㈣復按對於不同刑罰法律間具有法規競合關係者,由法院為比
較適用時,應本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實務上,於同一法律為新舊法比較適用時,亦本此原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轉讓偽藥「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之行為,既發生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間之法規競合關係,而應優先適用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論處,已如前述,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自不得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減刑之相關規定,併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宣導如無物,竟將偽藥「4-甲
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轉讓予他人,助長偽藥散布,危害國民健康及社會秩序,影響所及,非僅施用者個人之生命、身體將可能受其侵害,社會、國家之法益亦不能免,自應嚴厲規範,兼衡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轉讓之數量,並斟酌被告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㈥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念其因短於思慮,致罹本罪,且其於本院審理中表示悔意,堪信被告經此刑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又為使被告記取教訓,暨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起6個月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8小時之義務勞務,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付保護管束。
四、沒收:按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應認係違禁物。又轉讓偽藥而被查獲,其所轉讓之偽藥,係供實行轉讓犯罪行為所使用之目的物,亦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而供犯罪所用之物併具違禁物之性質者,因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宣告沒收,自應優先適用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查扣案如附表所示橘色粉末5包,經送驗結果,確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此有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考,自屬違禁物。又該附表所示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5包係被告轉讓予證人即少年劉○○之偽藥,此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依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偽藥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由檢察官甲○○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張家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及用途│鑑驗報告│├────┼──────────┼───────────┼──────────┤│橘色粉末│伍包(驗前淨重合計貳│檢出偽藥4-甲基甲基卡西│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拾柒點伍捌公克,純度│酮(4-Methylmethcathin│局109年2月18日刑鑑│││約1%,純質淨重合計│one、Mephedrone、4-MMC│字第1090011092號鑑定│││零點貳柒公克,驗餘淨│)成分,被告本次轉讓之│書│││重合計貳拾陸點柒貳公│偽藥││││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