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47號
上訴人 尹運鴻
被上訴人 侯達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簡易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1月19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台幣2,325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1月2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至109年12月28日仍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