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0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53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請表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