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清河
蘇建榮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將其收押,並於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裁定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查被告於本案審判程序,雖經辯論終結,惟其涉犯罪名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數量不少,價值甚鉅,危害社會秩序重大,非予羈押顯難執行,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之程序訊問被告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