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秩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投秩字第43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
被移送人   洪進忠
       曾振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12月3日投集警偵秩字第109001595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洪進忠、曾振皓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109年11月20日13時30分許。
(2)地點:南投縣集集鎮富山里大坪巷(集集大山登山步道)

(3)行為:被移送人與關係人 田昂 因細故發生爭執而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被移送人洪進忠、曾振
皓於前揭時間在南投縣集集鎮富山里之集集大山登山步道,
因與關係人田昂發生細故而爭執,遂互相鬥毆等情,業據被
移送人洪進忠、曾振皓於警詢時自承綦詳,並與關係人田昂
於警詢時之證述大抵相符;復有竹山秀傳醫院、中國醫藥大
學附設醫院、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
、和解書附卷可證。足認被移送人洪進忠、曾振皓有互相鬥
毆之行為,應屬信實。是被移送人洪進忠、曾振皓互相鬥毆
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足堪認定。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
開非行對社會造成潛在危害等情狀,爰裁罰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洪妍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