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司補字第3286號民事調解筆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補字第3286號

聲請人 李欣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為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所規定。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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