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187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小字第1878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被告 潘盈佑潘催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庭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440元,及自10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簡化判決書。

二、部分駁回理由如下:

(一)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求自96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本金53,440元計算之利息,揆諸上開說明,利息債權之請求權時效僅有5年,故原告對被告於本件109年9月18日起訴日回溯超過5年之利息債權其請求權均已罹於5年之請求權時效而消滅,被告就此為時效抗辯,自屬有據,應將此部分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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