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埔簡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埔簡字第174號
原   告  翁鴻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南投縣埔里鎮果菜生產合作社間返還借
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被告保證責任南投縣埔
里鎮果菜生產合作社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
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1、2款分別定有明
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復合作社之解散,其清算人以理事充任。但合作社章程另有
規定或經社員大會選任者,不在此限。合作社法第60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保證責任南投縣埔里鎮果菜生產合作社經該
社101年度社員大會決議解散,並選任清算人進行清算且已
清算終了,復經南投縣政府同意備查,此經本院向南投縣政
府調閱上揭合作社清算之資料在卷可憑(原告應自行聲請閱
卷),故依法應以該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爰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被告保證責任南投縣埔里鎮果菜生產
合作社合法清算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如逾期未補正,
即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於補正清算人之姓名及其住
所或居所同時,應同時提出其合法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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