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339號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政揚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提解到庭費用新臺幣參仟壹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廖政揚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二監執行中(即將另行移監執行),復未依法選任訴訟代理人,為行言詞辯論所需,應裁定命原告預納提解費用, 玆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預納被告之提解費用新臺幣3,160元,逾期未納,他造亦不為墊支時,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