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小字第137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林宏樵
被 告 藍志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855元,及自民國(下同)95
年6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89%;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