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299號聲請人 沈慶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聖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本票是否有經提示。
二、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表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