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8號上訴人即原告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10,4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2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