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斗簡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98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服用酒類,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
000號、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含移送聯、存根聯)及酒精濃度測試單上偽
造之「乙○○」署押共伍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爰審酌被告因前犯竊盜罪經判刑通緝中而犯本案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其酒測值、犯後態度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第219條、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顧嘉文